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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建[2008]735号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财政廳(局),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: 為加快推進稭稈能源化利用,培育稭稈能源産品應用市場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的意見》(國辦發[2008]105号)、《财政部關于印發〈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财建[2006]237号),中央财政将安排資金支持稭稈産業化發展。為加強财政資金管理,提高資金使用效益,我們制定了《稭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,現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 附件:稭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抄送:發展改革委,農業部,财政部駐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。 附件: 稭稈能源化利用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章 總 則 條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》、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的意見》(國辦發[2008]105号)、《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》(财建[2006]237号),中央财政安排補助資金支持稭稈能源化利用。為規範資金管理,提高使用效益,特制定本辦法。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稭稈包括水稻、小麥、玉米、豆類、油料、棉花、薯類等農作物稭稈以及農産品初加工過程中産生的剩餘物。 第三條 補助資金實行公開、透明原則,接受社會各方面監督。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四條 支持對象為從事稭稈成型燃料、稭稈氣化、稭稈幹餾等稭稈能源化生産的企業。 對企業稭稈能源化利用項目中屬于并網發電的部分,按發展改革委《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》(發改價格[2006]7号)規定享受扶持政策,不再給予專項補助。 第五條 補助資金主要采取綜合性補助方式,支持企業收集稭稈、生産稭稈能源産品并向市場推廣。 第三章 支持條件 第六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: (一) 企業注冊資本金在1000萬元以上。 (二) 企業稭稈能源化利用符合本地區稭稈綜合利用規劃。 (三) 企業年消耗稭稈量在1萬噸以上(含1萬噸)。 (四) 企業稭稈能源産品已實現銷售并擁有穩定的用戶。 第四章 補助标準 第七條 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,根據企業每年實際銷售稭稈能源産品的種類、數量折算消耗的稭稈種類和數量,中央财政按一定标準給予綜合性補助。 第五章 資金申報和下達 第八條 企業在申報時,應按要求填報稭稈能源化利用财政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及申請表(格式見附件),并提供以下材料: (一)稭稈收購情況,包括:收購稭稈的品種、數量、價格及水分含量等有關憑證。 (二)稭杆能源産品産銷情況,包括:各類産品産量、銷量及銷售價格等,并提供銷售發票等憑證。 (三)稭稈能源産品質量及檢測報告。 (四)與用戶簽訂的稭杆能源産品長期供應協議。 (五)單位産品能耗、環保、安全等有關材料。 第九條 申報企業按屬地原則将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報所在地财政部門,省級财政部門組織檢查、核實并彙總後,于每年3月31日前報财政部。 第十條 财政部組織相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,核定補助金額,并按規定下達預算、撥付補助資金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财政部委托财政投資評審機構等單位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實地抽查,對弄虛作假、虛報冒領财政補助資金的企業,将扣回補助資金,并取消企業申請财政補助資金的資格;對申報材料問題較多、監督檢查不力的地區,将暫停該地區申請财政補助資金的資格。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,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形式截留、挪用。對違反規定的,按照《财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27号)規定處理。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負責解釋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 |